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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撞死行人 5"车主"被诉赔偿

2018-06-17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一辆小客车肇事撞死行人,先后购买该车的五名“车主”均被告上法庭。2月2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司机张某赔偿死者孙某家属经济损失3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车主冯某对上述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8月25日早晨,一辆小客车由北向东行驶至南汇区周祝公路前进桥东100米处时,突然撞击同方向在公路旁行走的孙某,致其倒地受伤,司机驾车逃逸。孙某被送医院抢救后无效于当天死亡。同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司机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孙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2005年12月26日,原告孙某家属将车辆登记车主范某告上法庭。2006年1月18日,经原告方申请,法院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告。同年5月15日,被告范某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高某、朱某、冯某为本案的被告,经原告同意,法院予以追加。此时,连环购车的五名“车主”被告上了法庭。

    2006年11月,经南汇交警支队调查,确定该肇事司机为被告张某。

    在法庭上,原告孙某家属要求五名被告赔款4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范某辩称,自己确为该车的登记车主,但自己在2003年将该车卖给高某。而高某于2005年将该车卖给朱某,朱某事后又将该车卖给冯某,冯某再将该车卖给张某。因此,虽然在连环购车中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均已交付,故范某作为原车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未作答辩。其余三名被告均辩称已将该车转让,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被告张某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范某作为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车辆营运,也不能从营运中获利,故其不应承担该责任。被告高某、朱某同样已丧失对该车的控制、收益权,故也不承担该责任;被告冯某未能证明其将该车卖给被告张某,故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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